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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6-17    来源: 互联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条 欢迎县境外一切法人、自然人以不同的资本形式、采取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来我县进行投资。
第二条 投资新办企业所需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办征用手续。在县城规划区内,每亩综合地价不超过4万元,并以投资方向,土地出让金按5—15%收取。
第三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兼并、收购国有、集体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土地按划拨方式供给;收购破产企业,土地资产一次性计入变现资产,免收土地出让金。投资国有集体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免征土地出让金。新办大型企业,闲置土地可无偿提供投资者使用。
第四条 对县境外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参与县属企业改组、改造和进行大型基础建设及从事农、林、牧业的投资者,均依省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享受全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兴办各类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在原标准上降低20%,手续费全免。投资者及其企业管理人员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在县城规划区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投资其它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除此以外的其它各项城建管理收费不超过投资额的6%。
第六条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县境外投资企业,其投资者的直系亲属可以凭县招商局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我县常住户口,公安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外来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购房、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均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投资者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县招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集中办理,对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所有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牌保护。
第八条 县境外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进无偿资金均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有息资金,若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或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1%与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部分之和给予奖励。引荐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至1.5%给予奖励。上述三项资金,由受益单位列入建设成本列支。引荐独资企业的,按三年平均提供的地方税收总额的20%以内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所有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由县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文/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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