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新条例实施
2008-8-12 来源: 互联网 【我来说两句】
生猪屠宰新条例实施 取消县级审批权

生猪屠宰管理更严格(资料照片)
8月9日,记者从宝鸡市商务局了解到,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于8月初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对群众深恶痛绝的注水猪肉、私屠滥宰等违法现象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也取消了原先的县级政府对生猪屠宰厂的审查权限。
据了解,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健全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和肉品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责任,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的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新《条例》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原先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查权限,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取消了县级的审查权限。新《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规范了定点屠宰(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小型屠宰点管理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等定级管理制度,同时,新《条例》还建立了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
(文/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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